google seo -> telegram: @ehseo6
八、法律责任追究中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机关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基本上是没有约束力的,这种缺陷使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毫无“可诉性”,无法有效地保证预算法能被遵守和执行。 而最可能违反预算法规定的就是行政机关,约束政府行为的预算法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处于无效状态。只有当行政机关中个人涉及贪污、受贿和挪用公款时,才有可能作为触犯刑律而被提起公诉。 第二节 《预算法》修订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《预算法》自2022-08-16正式实施以来,在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、规范预算管理程序中起到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,但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新一轮中国预算改革,促使预算管理从理论到实践层面,都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。 然而《预算法》的修订工作,仍因种种原因而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推进,制约了中国预算改革的进程。 一、预算法中的技术性问题与财政基本法问题之间的协调 现行预算法中既涉及预算流程管理中的专业技术规则问题,又涉及很多财政基本法层次的问题,两者错综复杂,难以理清。 预算法的专业技术性规则问题主要包括: 预算编制与执行机构的分离与制衡问题,复式预算体系的构建,预算收支范围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关系,临时预算与按上年拨款的既有规定之间的关系,预算先期执行等问题; 预算法中涉及的财政基本法层次的问题主要包括: 预算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问题,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问题,设置几个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问题等。 因此,当前的《预算法》修订工作重点应放在解决预算流程管理中的专业技术规则问题上,而对于《财政基本法》层面的问题,如果涉及因素较多,可以暂不纳入修订的范围,等待今后时机进一步成熟时配合《财政基本法》的出台而进行相应调整。